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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2008.12.30 辽地税函〔2008〕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8〕129号)、省地税局和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委托运输管理部门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8〕131号)和《关于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运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8〕54号)精神,现就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道路运输委托代征问题

(一)积极协调,密切配合

省局与省交通厅决定将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单位,由省以下各级养路费征稽部门调整为市运输管理处,县区运输管理所(处)。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为委托代征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局、县区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当地养路费征稽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代征前各项准备工作,创造代征有利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省局反映。

(二)加快系统开发,加强发票管理

由于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主体改变,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暂回办税服务厅。省局开发道路运输发票代开系统,与全省联网办理(审验)运营证系统链接,并与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开发道路运输代征税款系统,实现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代征的系统操作和数据传输,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再移至运输管理处(所)的办证大厅。在此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代开和自开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定期对自开发票企业发票领用、开具缴销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自开发票企业为代开发票运输企业代开发票,严禁出现虚开发票。

(三)普遍公告,平稳过渡

省局制发《运输业代开发票和协同征收单位调整公告》,在《辽宁日报》刊登,在辽宁交通广播电台播发。市局也要在本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印制纸质公告发送县区局。县区局要将纸质公告张贴到原养路费征稽部门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和货物运输集中场所。

市局要指导县区局有效开展代征工作,具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运输业窗口,专门办理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事项,道路运输代征系统未开发使用前,缴纳道路运输定期定额税款,由现在发票代开系统负责收缴。各市局列明现行“车辆定额/吨税收”,辅导道路运输发票代开窗口,实现道路运输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主体改变的平稳过渡。

二、关于加强定期定额管理问题

(一)拉动经济增长,掌握现实税源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