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
资源税扣缴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
)等规定,现将
资源税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
资源税扣缴税目范围问题
我市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资源税的税目范围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购的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石灰石、页岩、花岗石和大理石等
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二、 关于报验户是否履行
资源税扣缴义务问题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大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
)第六条规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在收购地代扣代缴
资源税,收购地是指收购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公告所指收购人的主管地税务机关,包括外地来连报验登记户和跨区报验登记户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