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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8-19 川国税函[2009]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部分白酒消费税实行计税价格征收管理,现将加强白酒消费税申报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印发的《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继续使用。实行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管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为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总额。
二、在总局未对“申报表”修改之前,省局决定暂增加《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纸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作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设有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写,随同办理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明细表”是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但必须按征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