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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年10月2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娄底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表一)执行。

(二)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率表》(附表一、二)执行。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表一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

1.0%

交通运输业

1.0%

邮电通讯业

1.0%

文化体育业

1.0%

建筑安装业

1.0%

服务业

1.0%

娱乐业

1.0%

其它生产、经营项目

1.0%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附表二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所得项目

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房屋

住房

1.0%

经营性用房

2.0%

个人转让其他财产

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