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府发〔2015〕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 沪府规〔2019〕6号)规定,自2019纳税年度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征求市地税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税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