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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491号(1996年9月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深地税发〔1998〕16号规定,第三条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深地税发〔1999〕471号规定,第五条中的“个人从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扣除与派息、分红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