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印发非国有粮食加工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印发非国有粮食加工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9]267号 1999-5-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国有粮食加工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粮食加工的非国有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在从事经营生产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检查,如实按期申报应纳税额。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实行“自行申报,查帐征收”。对应建帐而未建帐或虽设帐但帐目混乱难以查帐和隐瞒应税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建帐建制,并对未建帐期的税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可采取以下方式:(1)参照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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