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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03 川国税函〔200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第三条“三、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征免增值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免税审批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对不按国税机关规定要求上报免税资料的企业,不得免征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免税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目前,我省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和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越来越多,为继续支持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发展,加强绎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关于继续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