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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9日



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序号

单位

处罚案件标准

备注

1

浙江省局

250

2

杭州市局

100

萧山区局

30

余杭区局

30

富阳区局

20

临安市局

20

桐庐县局

10

建德市局

10

淳安县局

10

3

温州市局

80

瑞安市局

30

乐清市局

30

永嘉县局

10

苍南县局

20

平阳县局

10

泰顺县局

5

文成县局

10

洞头县局

5

4

绍兴市局

80

诸暨市局

30

柯桥区局

30

上虞区局

20

嵊州市局

20

新昌县局

20

5

嘉兴市局

80

嘉善县局

20

平湖市局

20

海盐县局

10

海宁市局

20

桐乡市局

20

6

湖州市局

80

长兴县局

20

德清县局

20

安吉县局

20

7

金华市局

80

义乌市局

30

兰溪市局

10

永康市局

20

东阳市局

20

武义县局

10

浦江县局

10

磐安县局

10

8

衢州市局

50

龙游县局

10

江山市局

20

常山县局

10

开化县局

10

9

台州市局

80

临海市局

20

三门县局

5

仙居县局

5

温岭市局

20

玉环县局

20

天台县局

5

10

舟山市局

30

岱山县局

5

嵊泗县局

5

11

丽水市局

30

青田县局

5

缙云县局

10

云和县局

5

景宁县局

5

松阳县局

5

遂昌县局

10

龙泉市局

5

庆元县局

5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结合我省各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经过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和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是对我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作出规定。具体标准是: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其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