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19 青国税发〔2004〕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升我省国税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省局于今年6月,先后在西宁市、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西州等部分地区推行了“邮政储蓄批量扣税”业务,有效地缓解了办税服务厅在申报期内办理申报纳税事项等问题,方便了纳税人。为了确保“邮政储蓄批量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在总结前一阶段“邮政储蓄批量扣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个体工商户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海南、海北、黄南、果洛、玉树州国家税务局的“邮政储蓄批量扣税”业务,嗣“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系统运行后执行。
附件:
青海省个体工商户“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邮政储蓄批量扣税”(以下简称批量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批量扣税”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由青海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和青海省邮政局信息中心对扣税信息进行信息交换,完成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的电子缴税方式。适用于所有定期定额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以下简称个体“双定”户)。
第三条 选择“批量扣税”的个体“双定”户在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在经营所在地指定的邮政储蓄所开设“邮政储蓄存款账户”,以后存款时可在任何一个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批量扣税”工作制度的制定以及具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负责;与邮政、电信部门的联网及通讯工作和扣税信息的提取、传送、反馈由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
第五条 各区(县)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本办法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分别负责落实以下工作:
(一)负责对个体“双定”户“批量扣税”户数的核实工作;
(二)负责对邮政局反馈的扣税信息进行审核、回填,开具汇总缴款书以及上解销号;
(三)负责发票交旧购新和对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的征税工作;
(四)负责对扣税不成功的个体“双定”户进行检查;
(五)负责督促存款余额不足的个体“双定”户及时补存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资金,多存不限。
第三 章信息的采集及提取
第六条 各区(县)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新开业个体“双定”户及时纳入“批量扣税”,采集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信息
(二)申报基本信息
(三)邮政储蓄账号
(四)登记状态
(五)税种登记信息
(六)定额核定信息
第七条 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按照下列流程办理登记确认: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定额”核定。
(二)“定额”核定工作结束后,个体“双定”户持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