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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农〔2008〕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房屋交易纳税申报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对房屋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7]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1、地域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

2、房屋种类:住宅类。非住宅类暂按原征管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3、交易类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