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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税收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税收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6-08-29                                                    黑财预〔2016〕55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27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税收收入分享改革。为做好相关预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一)增值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其他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增值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增值税的30%。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所得税的60%;省分享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40%;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

(三)资源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省分享100%;其他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7个税种,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7个税种的95%,县分享区域内7个税种的90%。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市县分享100%。

(五)市对区的税收分享办法,由市(地)自行确定。

(六)绥芬河市和抚远市产生的税收收入,按规定比例划分给中央和省。

(七)加格达奇区、爱辉区、梅里斯区、阳明区、大同区、佳木斯市郊区、五大连池风景区等7个享受建制县相关政策的行政区,按县级体制执行,行政区内产生的税收收入,按规定比例划分给中央、省和行政所属市(地)。

(八)农垦建三江、九三、共青管委会,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沾河、方正国有重点林区管委会等6个按特殊建制县管理的管委会,按县级体制执行,管委会产生的税收收入,按规定比例划分给中央和省。

二、收入缴库和退库

(一)增值税(含免抵调增增值税,下同)缴库级次。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增值税,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50%”。

2.市(含区)的其他企业增值税,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15%、市35%”。

3.县的其他企业增值税,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省15%、市5%、县30%”。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缴库级次。

1.跨省市经营和省内跨市县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暂填列“中央60%,省40%(待分配)”,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2.市(含区)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算级次填列“中央60%、省5%、市35%”。

3.县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算级次填列“中央60%、省5%、市5%、县30%”。

(三)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缴库级次。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资源税,预算级次填列“省100%”。

2.市(含区)的其他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预算级次填列“省5%、市95%”。

3.县的其他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预算级次填列“省5%、市5%、县90%”。

(四)市与区、县与乡的税收分享比例、缴库级次由市和县自行确定。

(五)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