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税系统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规定和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办税公开,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税公开工作在社会各界及国税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办税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为确保全省办税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局成立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汪 康
副组长:高 莉 胡秋生 韩月朝 耿金跃史育红 齐建波
张秀华 张联平 杨成健
成 员:张平信 郑先海 吴玉刚 葛建明王志强 刘子剑
贾金桥 窦自铁 姜 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胡秋生(兼),副主任:张平信。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政策法规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稽查局等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本部门办税公开项目的整理、审核、公开和落实等相关事宜;监察室负责对办税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市、县(市、区)国税局应按《办法》的规定,比照省局成立相关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

办税公开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工作环节,各级国税机关要统筹谋划,科学安排,确保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积极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税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办法》规定的目录和公开内容,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要在社会各界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国税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务求办税公开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四、严格要求,认真监督

各级国税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形式、流程和时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同时强化外部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完善对投诉受理、登记、查处、回复等管理机制,保证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涉税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省局将开展对各市国税局办税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各市国税局也应按《办法》中有关绩效考核的规定,组织对县(市、区)国税局办税公开工作的考核,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执行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公开办税事项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申请办税公开事项登记表》

3.《河北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税系统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办税公开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严格依法是指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全面真实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所有涉税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时便捷就是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第四条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办税公开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成立办税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形式、内容和时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使办税公开成为国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国际税收等各税政职能部门、政策法规、计统、票证中心、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稽查局、信息中心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办税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办税公开的内容、形式、流程和时限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和热点问题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纳税人要求公开而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的事项,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及依据,对于口头答复的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同时报上一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人公开;对于确实不能公开的,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由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向纳税人公布并做出解释说明。

第十条    办税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采取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税场所设置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办税指南、示意图和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

(二)通过向纳税人制发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公开。

(四)通过全省对外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五)通过地方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进行公开。

(六)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进行公开。

(七)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进行公开。

(八)通过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省、市国税机关办税公开的内容,以通过对外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开为主。

县(市、区)国税机关的办税公开,以在公开办税场所设置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悬挂办税指南示意图、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和向纳税人制发宣传材料、税收短信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进行。开通对外门户网站的,网站的公开形式、内容比照省、市国税局办税公开网站的形式和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第十二条    凡具有相对稳定或经常性的办税公开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随时公开。

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

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涉税结果认定和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等事项。

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一般指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等新近出台的有关办税程序、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等办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修订案或补充规定等;总局、省局和市局等各级机关安排的诸如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启用有奖发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通纳税服务平台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阶段性工作;依照纳税人申请需要进行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应向纳税人临时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应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的安排部署下统一向纳税人长期公开。

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应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一般在该事项生效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公开期限为一个月,欠税公告情况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定期公开,公开期限为三个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开期限为两年。

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在本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公开。对于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等新近出台的有关办税程序、税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等办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修订案或补充规定等,要在自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后转入经常性办税公开。总局、省局和市局等各级机关安排的诸如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启用有奖发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通纳税服务平台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阶段性工作,依照纳税人申请需要进行公开的事项公开期限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办税公开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强化责任,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增强公开的权威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办税公开相关事项要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按照“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收集意见和建议、研究审查,职能部门按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公开的内容修订备案和组织公开”的程序实施公开。

第十五条    办税公开的流程:

办税公开事项应主动向纳税人公开,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纳纳税人公开。

(一)经常性办税公开事项经省局统一规范后,由各市局按照省局部署指导、组织市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局按照规定的方式由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一次性向纳税人公开。

(二)阶段性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在各级国税机关主管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批认定后,填制《办税公开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再由申请部门备案并组织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三)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首先由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事项主管的职能部门提出公开办理意见,然后填制《办税公开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公开的决定。对于不允许公开的事项,将申请退还申请部门;对于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由申请部门备案并组织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四)依照纳税人申请进行公开的事项,首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接收到纳税人申请的各级国税机关和职能部门均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填制《纳税人申请办税公开事项登记表》,将纳税人申请转交至相关申请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接收到转办的申请后提出公开办理意见,填制《办税公开事项申请审批表》将公开事项申请报同级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办税公开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公开的决定。对于不允许公开或暂不能公开的事项,将申请退还申请部门,并由该部门向纳税人做出解释说明;对于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由申请部门备案并组织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由相关事项的主管职能部门充分征求、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和完善后,再按照临时性办税公开事项的公开程序正式向纳税人公布。

第十七条    公开内容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向纳税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八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制定全省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规范、统一全省办税公开事项,安排部署全省办税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单位办税公开工作的组织、落实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共计十四类五十五项办税公开事项)明确的承办内容,负责本部门所主管的办税公开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和稽查局,根据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职能部门的要求,在工作场所按照规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负有

向纳税人提供办税公开事项咨询解答的义务,同时负责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办税公开相关投诉事项,在公开办税场所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簿和意见箱,加强对办税公开情况的监督。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办税公开工作的内外网站、触摸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