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15 川国税函〔2003〕2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省天然气井口、净化环节
增值税预征与清算的实际情况,为兼顾预征环节所在地与清算环节所在地利益,经研究,对天然气生产井口、净化环节的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天然气井口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7元/千立方米提高到15元/千立方米,净化环节预征率从现行的4.5元/千立方米提高到6元/千立方米。
二、预征率调整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预征率后。预征税款的划拨,仍分别由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