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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5]49号 2005-6-3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嘉地税政[2006]70号规定,关于市本级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促进我市本级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财发电[2005]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05]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等有关规定,我市本级自2005年6月1日起,出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现就有关税收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税种、税率以及带征率:
1、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包括交换),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缴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座落地建制镇为5%)、教育费附加4%。
2、对房产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纳税人领受房产产权证时,应按件购贴5元印花税票。
4、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简化征收、便于征管,实行暂按0.5%带征率征收办法。
5、单位出售房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6、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征、免税和不征税政策规定: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