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和程序,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了《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27日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者缓征保障金。
第三条 各县(市、区)税务、财政和残联部门应成立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参照设立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并共同制定合议委员会工作机制。用人单位保障金减免(缓缴)决定,由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作出。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保障金减免(缓缴):
(一)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减免
根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即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间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自然灾害减免(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在次年申报保障金时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缓缴一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必须足额缴纳。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纳金额。
第五条 减免(缓缴)方式
(一)符合在职职工人数条件的企业减免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减免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自然灾害减免(缓缴)事项实行核准管理。申请自然灾害减免(缓缴)的用人单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报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附后),由同级保障金减免缓缴合议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 自然灾害减免(缓缴)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提请本级减免缓合议委员会召开保障金减免缓合议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核准,并确认核准意见。核准结果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持《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申请单位留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缓缴)后续事宜。
第七条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和程序,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