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14 辽地税发〔200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高幅度增长,物价水平稳中有升,城乡收入水平增长强劲,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地方税收也出现高幅度增长的态势,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提供了财力支持。但是,分析现阶段地方税收增长的结构,
个体税收增长还存在较大潜力,加之
个体税收定额在近几年也未做大的调整,为了进一步加强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促进其依法纳税,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统一进行定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其与税收增长、经济发展和物价涨幅相适应
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工作,要坚持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对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1.定期定额户进行典型调查的比例为5%。
2.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一年。
3.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如未申报调整定额的,经查实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定额的以及未达起征点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定额。
(二)为了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征管,各市要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2006年全年应缴纳地方税收收入额为标准,对于沈阳市前1,000位的,鞍山、抚顺、本溪市前500位的,丹东、锦州、营口、辽阳市前300位的,其它市前100位的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要作为此次调整的重点,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重点解决。
各市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它定额调整的重点纳税人、重点行业以及调整定额的具体幅度。
(三)对已在2006年进行过税收定额调整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
其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