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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11月8日)深地税发〔1996〕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流动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深圳市流动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流动演艺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的流动歌手、乐手、舞蹈演员、曲艺杂技演员、模特、节目主持人和演出团体组团、队到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演出的演艺人员(以下简称流动演艺人员),其收入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咖啡厅、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啤酒屋、音乐茶座、台球馆、高尔夫球、保龄球球场、游乐场以及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 支付流动演艺人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法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五条 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的流动演艺人员,必须在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演出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到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所)办理《通用税务登记卡》和具体纳税事项,流动演艺人员暂停或停止演出,须在停止演出活动后十日内到演出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所)办理停止或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 演出团体组团、队到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演出的流动演艺人员,须持有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并经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流动演艺人员的演出收入与演出月份的工资合计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