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7〕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的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及转让房屋税收征管的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精神,现就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意义
为适应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切实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统一各相关税种的计税价格,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纳税人,迫切需要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管理。各级财政、地税机关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共同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用于房屋交易环节各税种的征管。
二、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
市、县(市、区)财政、地税机关的契税征管部门为主负责本辖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制订工作,房屋交易环节其他相关税种征管部门积极配合。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等制定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体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参考以下方面的要素:(1)土地基准价;(2)房屋拆迁补偿价;(3)房屋的拍卖价;(4)商品房的市场价;(5)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6)征收机关征税的相关记录等。
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可由征管机关参照上述要素直接进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