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5-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保障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正常开具普通发票,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要求,现将电信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领用时间
2014年5月29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