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豫国税发〔1999〕15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07-24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第二条第1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国税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2、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4、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的。
符合免征
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家税务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免征
增值税的程序和手续
享受免征
增值税的企业,必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必须提供县及县以上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购销计划和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