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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2 皖国税函[1999]2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65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我省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