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13 皖国税外[1996]4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规定,及时组织税款足额按期入库,凡不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不予办理超税负返还手续。各地向省局上报企业超税负返还报告和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附件)时,还应附
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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