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4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针对各地在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五年十一月四日
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二)
一、问: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未达起征点的代开票纳税人如何管理?
答: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代开票纳税人,按固定期限征税;对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代开票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