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01-30 皖国税函[2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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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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