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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查封扣押拍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查封扣押拍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12 皖地税〔1998〕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税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稽查局:

  随着我省地税征管改革的全面实施,地方税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一些违反税收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措施、扣押、查封、拍卖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情况日渐增多。为了切实保证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工作依法进行,根据《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不缴纳的,地税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十五日内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地税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地税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地税局(局)局长批准,地税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必须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并通知纳税人,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限期期限界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地税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地税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其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