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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7-16 皖地税〔2001〕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省地税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全面理解暂行办法和新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认真审批,仔细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国家税收按时足额入库。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时效性强,各地要积极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处理,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开设专用电子信箱,并于7月31日前将信箱地址分别通过电子信箱和传真传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电子信箱为:ahdszg@ah.gov.cn;传真:0551—;—;5100718;联系人:胡戚林,电话:0551-5100734。
  三、各地在执行本暂行办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市地税局为单位,及时书面上报省地税局。
  附件一:1、《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略)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略)
  附件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坚持逐级把关,限时报送,提高效率,规范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及其以上税务机关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所附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