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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0〕 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附件234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附件234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四条中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废止、附件234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