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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7-04-1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修订如下: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


  政 策 解 读
  一、对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对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

  二、为什么要对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的地点进行重新明确?

  答:原《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采用的是正列举法分别对市级保险公司、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和实行报账制的三类保险机构申报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