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7-04-18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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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
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及《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第九条的规定,现将《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第十六条修订如下: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
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8日
政 策 解 读
一、对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
车船税的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号主席令)第七条规定: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收
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上述规定,我省对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
车船税的地点明确为机构所在地。
二、为什么要对保险机构申报解缴
车船税的地点进行重新明确?
答:原《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采用的是正列举法分别对市级保险公司、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和实行报账制的三类保险机构申报解缴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