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13 豫国税函〔2005〕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为了加强
农产品及废旧物资
增值税管理,防范企业利用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和《
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545号
),进一步明确了加强
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有效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收购凭证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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