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12-29 豫国税函〔2006〕4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信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
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信国税函
〔2006〕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文件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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