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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征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征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1998-08-10                                      皖地税函〔1998〕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

  你们《关于要求减轻保险公司企业营销员个人税负的请求》(平保皖分寿发[1998]1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明确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为行为税,不论赢利与否,只要纳税人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就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即:对营销员月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营销员月收入超过400元的,应全额计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