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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20 豫地税发〔200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 豫地税发〔2005〕85号),现决定对我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全面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规范我省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统一思想,将这次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全局性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二、这次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从7月份开始,至7月30日前完成,认定范围为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建筑企业。

  三、各建筑企业应于今年7月10日前填写《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后,应认真按照《河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