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9 琼国税发〔2004〕2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目前不属行政许可仍由省局和市、县局实行行政审批的项目有: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企业财产损失(含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批等四项审批事项。现就上述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管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资格的确认
(一)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的新办企业资格的确认,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县局受理、调查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核确认。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格确定后,在规定的优惠期间由各市县国税局按规定确认实际减免税额,不需再报省局审批。如纳税人在规定的优惠期间发生情况变化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报告省局予以调整。
(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农业开发企业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的企业以及商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新办企业资格的确认,由市、县局按规定直接审核确认,但需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验。
二、其他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一)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局受理、调查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二)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但需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验。
(三)国有农业企业种养业免税由市县局审批。
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执行。
三、关于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以及其提取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是跨省和跨市县的,由省局审批;其他的由市、县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1999〕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