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24 皖国税发[1998]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 ( 财税[1998]11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7年1月1日前认定的
商业企业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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