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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铜陵电厂四期工程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铜陵电厂四期工程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7.11.25                                                 皖地税政一字[1997]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铜陵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铜陵电厂四期工程建设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铜地税政一字[1997]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问题 按照合同鉴定,安徽明达电力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对铜陵电厂四期工程实施总承包,并将大部分工程实施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明达电力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工程的纳税义务人和该工程分包工程的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安徽明达电力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计税营业额为工程的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对于分包业务,由安徽明达公司按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