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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地方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地方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6年5月15日 皖地税政一字〔1996〕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项、第()项、第(九)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至第(九)项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涉外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缴纳地方税收适用税收法律、法规问题 根据有关税法和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缴纳地方税收适用以下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