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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03                                          皖国税发[1997]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书面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促使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缴纳各种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除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外, 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也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第二条 纳税申报地点

  城市市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农村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但对零星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和委托代征单位的代征点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税务代理组织办理申报。无论是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代理申报,都以直接申报为主。实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的,必须经省国税局批准。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领取《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如实填写。管理部门根据工作程序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的税种、品目、申报期限、纳税期限、税率等项内容,在通知纳税人的同时,将信息通知征收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种类主要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第六条 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和缴款书时,应认真阅读各栏次填写说明,正确计算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无误、字迹工整清楚。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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