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1-27 豫国税函〔2003〕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商丘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请示》(商国税发
〔2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