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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25 豫国税发〔2005〕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豫国税函〔2009〕13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加强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总局、省局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二、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

  (一)开展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认真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的要求,对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还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2、认真做好各级国税机关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的培训工作。省局于7月27日前完成对各省辖市局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的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局应在8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分局的培训工作,培训应与学习本通知结合进行。

3、各县(市、区)国税局应组织采集辖区内加油站(集中核算的除外)2005年7月份期末成品油库存数量,确保在9月份对加油站8月份增值税实施评估。采集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14号)执行。


  其他准备工作,省局另行通知。

  (二)关于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问题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