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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被取消的部分增值税 消费税进户执法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被取消的部分增值税 消费税进户执法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9.1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强对已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等要求,现就被取消的部分增值税消费税进户执法项目开展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办理申报时,携带上月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办理报验手续。对未取得有效《通知单》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不得冲减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窗口人员应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申报表后再进行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办理申报时,携带上月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办理报验手续。对无法提供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不得冲减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窗口人员应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申报表后再进行申报。
二、取消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对申请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超过100万元或逾期扣税凭证份数超过30份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先对纳税人实施风险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方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取消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的后续管理措施
对申请抵扣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超过100万元或未按期申报扣税凭证份数超过30份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先对纳税人实施风险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方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四、取消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的后续管理措施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办税服务厅转交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通知,要求纳税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说明票表比对异常的原因。经核查属于正常情况无需更正申报的,约谈人员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无异常问题,同意纳税人按此数据申报”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查属于纳税人填写错误的,约谈人员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申报表  栏填写错误,应更正申报”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到纳税申报窗口办理更正申报手续。
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