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05 皖国税发[2002]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省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
办法
》有抵触的,一律以本《
办法
》规定为准。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固定资产处理上要严格按本《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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