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03                               皖地税[1998]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税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基金征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代征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1998]33号)有关规定,结合地税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金的征集对象,其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第三条 各类征集对象,都应在1998年8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金基金登记手续。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征集对象,应在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基金登记手续。

  第四条 基金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金。职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比例由所在企业(单位)按月代为扣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具体基金数据,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提供给负责征集的地税部门。

  第五条 征集对象应在月份终了10日内,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基金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金,并填报《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应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相核对,并开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交由征集对象办理基金解缴手续。逾期未缴的,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扣缴通知书》(见附件2),通过银行从企业帐户中直接划转。征集对象如对缴纳基金的基本数据有异议,必须先缴纳基金,然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实。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