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执行《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07 皖国税函〔2007〕3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
安徽省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办法
》)经亳州、宿州、蚌埠、巢湖、六安、安庆、池州等7个市试点,通过实行清理户籍、认定资格、限量限额、规范开票、清单管理、票表比对、征后核查、大宗验货、预约定耗、纳税评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强化了管理环节衔接,实现了对
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