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2-20 豫地税函〔2006〕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省小浪底直属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05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
企业年度财产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所在地省辖市地税机关审批。
我省35个扩权县(市)地税机关执行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
省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由省直属分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的申请和受理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可在发生当期随时报地税机关审批,也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地税机关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地税机关受理;省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由省直属分局受理。
县(市、区)地税机关受理的属上级审批权限的财产损失,应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给上级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