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2-16 豫地税函〔200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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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
建筑业
营业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安装工程作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除国家和省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和农网改造工程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所列举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在办理
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装工程合同、外购设备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
一、设备的范围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设备包括以下各项: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
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的范围
材料是指:为完成
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以下各项: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