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02 皖地税政四字[1997]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我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行政
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均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职工,均须代扣代缴其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代扣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
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个人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单独征税,全额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代扣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扣缴税款。
第五条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有:
(1)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实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独生子女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省、部、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按规定交纳的水利基金(20元/年)
(6)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