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0-11 豫地税函〔2017〕40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新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各单位,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代征仅针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财综〔2011〕4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税收票证使用及会统核算
(一)税收票证使用
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时,开具国税部门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