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27 冀国税函〔2007〕5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函〔2008〕382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以下以文号简称)、《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以文号简称)下发以来,省局陆续接到各市一些反映,要求对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过渡期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原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一)根据
财税〔2007〕92号
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2007年7月1日前的原有福利企业(经省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间,虽未为
残疾人办理缴纳“四险”,但符合
财税〔2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