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16 皖国税函[2002]4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2〕82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1年7月1日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